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供需矛盾日趋加剧,电磁环境日益复杂,为确保国有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自1999 年6月1日 起,境内销售及使用的无线电组件产品,必须取得无线电型号的核准认证。国内生产的、销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进行型号核准, 核发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
型号核准认证简称SRRC认证
型号核准是指在无线电发射设备投入使用前的研制、生产、进口、购置 等环节,对其频谱参数技术指标依法进行技术管理的制度。 核准主要内容是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工作的频率、频段、发射功率、频率 容限、占用带宽、带外发射及杂散发射等频谱参数进行核定。
什么设备需要型号核准
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设备、移动通信设备(带2G/3G/4G制式的手机、平板电脑设备)、专业通信设备(数字对讲机、其他专网类设备)、无线接入设备(使用蓝牙、 802.11 a/b/g/n/ac 制式的产品,如蓝牙耳机、 车载蓝牙设备、一体机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广播电视设备、雷达导航设备、短距离微功率设备(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控制装置、 遥控设备及玩具、 RFID设备)
型号核准特点
唯一性:每一个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发唯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核准代码
不可变更性:型号名不可变更、外观、性能、主要技术参数不可变更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情况介绍;
3、设备型号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
4、设备的彩色照片一套,照片上要清晰显示出申请单位、设备型号、设备序列号的标牌和设备的结构尺寸;
5、国外申请单位的设备提供国外核准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经办单位如果是代理申请单位,需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及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由无线电管理局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设备半年以内的型号核准《测试报告》;
8、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的经办人须持有设备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出示的本公司员工身份证明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国内申请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申请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不同意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给申请单位。初审同意的,将申请资料提交给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型号核准申请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