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999 年 6 月 1 日起,中国信息产业部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MII) 强制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及使用的无线电组件产品,必须取得无线电型号的核准认证 (Radio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ion)。
根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持有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tate Radio Regulation Committee,SRRC)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后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产品范围
无线电发射设备定义为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控、遥测、广播、电视及微功率(短距离)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但不包含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外销及使用的,除外国外生产的,进入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同样适用。具体涉及的产品包括:
1.公众移动通信设备
2.无线接入系统
3.专网设备
4.微波设备
5.卫星设备
6.广电设备
7.2.4GHz/5.8 GHz无线接入设备
8.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9.雷达
10.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
11.以上未含种类,可按上述类似设备参照拟定
如需确定某一特定产品是否需要遵守上述规定,请与我们联系。
申请流程
1.客户准备样品和资料
2.工程师检查样品,资料、样品OK, 申请递交到贝斯通检测
3.(仅针对国内客户)贝斯通将文件递交到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进行行政初审。
4.寄样到具备试验能力的无线电监测中心测试,出具测试报告
5.测试报告递交到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出具SRRC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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