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各类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见附件。根据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视具体情况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及技术指标进行修改和补充。
为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为科研、生产单位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研究频段及便利条件,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决定调整2.4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部分技术参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调整2.4 - 2.4835 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一)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
天线增益<10dBi时:≤100 mW 或≤20 dBm;
天线增益≥10dBi时:≤500 mW 或≤27 dBm。
(二) 最大功率谱密度:
1.直接序列扩频或其它工作方式:
天线增益<10dBi时:≤10 dBm / MHz(EIRP);
天线增益≥10dBi时:≤17 dBm / MHz(EIRP);
2.跳频工作方式:
天线增益<10dBi时:≤20 dBm / MHz(EIRP);
天线增益≥10dBi时:≤27 dBm / MHz(EIRP)。
(三) 载频容限:20 ppm
(四) 带外发射功率(在2.4-2.4835GHz频段以外):
≤-80 dBm / Hz (EIRP)。
(五) 杂散发射(辐射)功率(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
≤-36 dBm / 100 kHz (30 - 1000 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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