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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出口必看!电池指令修订版:2013/56/EU介绍

电池和蓄电池(电池)所含有害物质限制指令已被欧盟 (EC) 立法。 关于产品包括含镉和汞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电气与电子设备制作商,该指令将发挥功效。 该指令为这些资料的运用设立了严厉限制,要求电池或包装上有必要印有收回使用标志,一起要求 2008 年 9 月 26 日后在 EC 出售的产品参加收回计划。

电池

一切从欧洲分销中心发出的含电池的产品均须符合自 2008 年 9 月 26 日起收效的欧盟电池指令化学品要求。
该指令要求制作方(制作商、分销商和出售商):
1、在每个成员国的电池监管机关进行挂号
2、参加收回和再循环计划。 时间组织视每个成员国而定。
主要变化更新如下:
1. 含汞量不超越2%(分量百分比)的扣子电池可持续沿袭至2015年10月1日。尔后,钮扣电池的含汞量不能超越0.0005%(分量百分比)。
2. 有关无线电动工具电池中的镉豁免可持续沿袭至2016年12月31日。尔后,无线电动工具电池的含镉量不能超越0.002%(分量百分比)。
3. 关于助听器用扣子电池,欧盟委员会应在2014年10月1日前对其豁免进行重审并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陈述。如证明助听器用扣子电池契合本指令的要求缺少明显的依据支撑,日后或许推迟其豁免日期。
4. 关于不契合本指令要求,但在本指令履行日期之前已投放商场的电池,可持续在商场出售直至库存完毕。

电池指令介绍

电池收回标识与有害物质标识要求:
1、一切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假如电池中汞(Hg)含量超越0.0005%(5ppm),或许镉(Cd)含量超越0.002%(20ppm),或许铅(Pb)含量超越0.004%(40ppm),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越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而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2、假如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越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则需要别离附加相应的化学符号。例如,一种电池含有超越0.004%的铅(Pb)和超越0.0005%的汞(Hg),则应该附加Pb和Hg两种符号。
3、符号应掩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一侧面积的3%,但不得大于5cmx5cm;假如电池为圆柱型,则符号应掩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1.5%,而且不大于5cmx 5cm;假如因面积所限,符号的尺度可能小于0.5cmx 0.5cm,则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自身无需标示,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1cm x 1cm的相关符号;符号应清晰可见、无法擦除。
4、收回及再使用 依据指令规则,分销商有职责向消费者收回运用后的电池,并向消费者奉告这项职责。到2012年,欧盟成员国的最低收回率应到达25%,2016年到达45%。循环再造率方面,铅酸电池及蓄电池以均匀分量计为65%,镍镉电池为75%,其他电池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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