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频率规划处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5〕15号)第四条。
(三)《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第12号)第四条。
(四)《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
(五)《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国无办频〔1996〕18号)。
四、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以及使用的具有无线电发射功能的设备均应取得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
五、申请材料
(一)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证书的申请:
1、申请单位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原件(附件一);
2、提交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证书(见附件三)(如申请单位尚未取得质量体系证书的则须要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的详细介绍);
3、提交申请单位申报的设备型号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须编辑页码(第X页,共XX页)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章);
4、提交彩色照片一套,该照片应包括受检样品的(附件四):
(1)整体照
(2)正面照
(3)侧面照(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4)背面照(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5)受检设备内部电路板照片
(6)设备的铭牌(标贴):照片上要清晰显示出申请单位(制造单位)、设备型号、设备序列号及核准代码“CMIITID:”。此标牌应与该设备以后的进口、销售时一致。照片外观的下部还应标明受检设备的结构尺寸;
5、经办单位如果是委托代理申请单位(含子公司)的,须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原件(附件五)及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检测机构出具的该设备半年以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报告》(附件六);
7、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的经办人须递交设备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出具的授权书(附件七)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经办人应与申请表上的联系人一致)。
(二)延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申请:
(三)变更《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单位名称的申请:
六、基本流程
见附件十一。
七、审批时限
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手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技术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应当签发批准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决定证件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
十、年检要求
无年检。
十一、注意事项
1、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必须取得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报告》后,方能提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申请材料。
2、《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一律用中文的方式填写。
3、申请单位、代理申请单位均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实体。
4、申请单位在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其核准代码后,厂商应在其核准的设备标牌上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正常安装时清晰可见),确因设备过小而无法在上面标明其核准代码的,则应在其产品的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登载该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
5、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门户网站定期将已获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有关单位对已获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撤消其型号核准证及核准代码。
6、“申请单位”应为设备制造商(产品最终品牌所属的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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